2018年09月27日 发布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为做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1998—2013年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有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1)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有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7号公告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