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章程

中关村玖泰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玖泰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创新联盟(英文名称是ZHONGGUANCUN JIUTAI GOOD CLINICAL PRACTICE UNION,缩写ZG-GCPU)。

第二条 本团体由国内知名三级甲等医院、医学院校、研究机构、制药企业、CRO与SMO公司、医疗保险机构和专业软件开发企业等单位与本行业优秀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致力于以建立中国临床试验创新机制为核心、以团结行业力量为主旨、以锻炼培养行业人才为目的,探索解决临床研究各环节管理、伦理审查、技术应用等问题;保证临床试验质量,提高临床研究效率,缩短临床试验周期,强化临床试验监查,最大限度的保护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建设临床试验多方共赢模式,制定并推广切实可行的临床研究行业执业指南和标准,营造并优化创新药物、创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环境,推动临床研究规范化发展和创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医药行业的进步和国际交流,为国家临床研究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7层05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培训与咨询;

(二)评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和项目;

(三)组织医学院校、研究机构、制药企业、CRO与SMO公司举办专业会议与展览;

(四)接受、介绍或协助会员单位承担国家科技课题的研究任务;

(五)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提供联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软件;

(六)组织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提供行业其他有关专业项目评估或评价;

(八)组织制定符合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并推动团体标准的广泛应用;

(九)组织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和相关培训,提高参与临床研究各方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十)推动临床研究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及信息化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十一)结合临床研究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按时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已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

(二)拟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

(三)与药物临床试验或临床研究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安全

(四)与药物临床试验或临床研究相关的企业(如制药企业、CRO公司、SMO公司等),且从业信誉良好的。

会员入会审查时,如发现严重违规记录者不得加入本团体;

会员应自律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被发现严重违规行为者将被取消本团体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批准;

(三)由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六)支持本团体事业的发展;

(七)向本团体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提供会员单位本年度开展的I~IV期药物临床试验及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如品种数量、分类、参与、牵头、例数等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组织或参与本团体会员开展对药物临床试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解读工作;

(十二)组织或参与本团体为会员提供的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本团体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团体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人员组成。

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举并讨论同意,提交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团体利益,接受会员大会及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建议。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会员大会决定罢免。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理事长职务。

第二十条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荐单位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但增补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委托一名代表参会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组织或参与本团体会员开展对药物临床试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解读工作;

(十)组织或参与本团体为会员提供的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经秘书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药物临床试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陈棣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理事会讨论、制定和批准本团体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发展规划;

(四)组织本团体会员开展对药物临床试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解读工作;

(五)组织本团体相关机构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 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名誉理事、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